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 王昭興 被告 王景南
王秀香 王雅婷 陳麗安
王憶珊
王思涵
陳昶鴻
王詠文 王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此有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足資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確認原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存在;㈡被告應就系爭土地依被告與第三人間買賣契約相同條件,與原告簽立買賣契約;並於原告完成分期給付總價金新臺幣(下同)262,897,258元之同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0分之23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即確認其對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暨請求被告就系爭土地與原告以同一條件簽訂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數項標的均係原告基於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法律地位而為請求,目的在於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係屬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依原告請求系爭土地權利範圍30分之23之價金為262,897,258元,而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為100,798,027元【計算式:(面積1,272.69㎡+561.59㎡)×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1,677元/㎡×權利範圍23/30=100,798,0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2,897,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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