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6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格明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平勳
法官周瑞芬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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