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60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支票正、反面影本及其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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