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乙○○被告丙○○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
丁○○ 林明珠 律師上列被告丙○○、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等因96年度交簡字第
5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江翠萍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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