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抗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標的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67號抗告人 侯尚 余
卓承廣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8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21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至100年7月31日已屆滿,乃抗告人竟遲至同年8月9日始行提起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而違上揭規定,應認抗告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但抗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