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79號聲請人 陳榮傑 訴訟代理人 蕭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500│├──┼───────────┼───────┼──┼──┤│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61│├──┼───────────┼───────┼──┼──┤│003│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1│├──┼───────────┼───────┼──┼──┤│004│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6│├──┼───────────┼───────┼──┼──┤│005│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4│├──┼───────────┼───────┼──┼──┤│006│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94│├──┼───────────┼───────┼──┼──┤│007│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2│├──┼───────────┼───────┼──┼──┤│008│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67│└──┴───────────┴───────┴──┴──┘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