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22號聲請人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 律師
王詩瑋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8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4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林春鈴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99年7月19日│30,000元│BQ0000000│││司徐旭東│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