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品菘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品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品菘前犯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11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傅品菘於105年9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書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