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05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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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郭又菘
被   告  陳萬生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105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楊意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
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意萱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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