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19號
原   告  王世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阿白 之後代子孫間拆墓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裁
定已於107年8月24日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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