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162號
原 告 日玖 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俊宏
訴訟代理人 羅仁涓
被 告 曾明德
被 告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志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
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當事人關於「程志毫」之記載,應更正為「 程志豪 」。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
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