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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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20號

原告 陳建榮

被告 呂健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請求拆除熱水器而返還並修復部分屋頂)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盈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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