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5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全世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57號、109年度聲字第262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全世明(下稱受刑人)分別經本院107年
度聲字第6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下稱A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下稱B裁定)。然受刑人所犯多為竊盜及施用毒品罪,前開2裁定若接續執行,刑期長達27年6月之久,與殺人、販賣毒品、強盜等重罪刑期相同,甚至更久,已有明顯罪責不相當,輕重罪失衡及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定應執行刑時應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詳細審酌各罪間之關係,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並注意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不宜重複評價。受刑人所犯各罪係在民國104年至000年00月00日間,態樣相同,多為竊盜、施用毒品等案,因審理過程快慢而影響最終定應執行刑之結果,造成輕罪重刑,應屬特定具體個案,為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若能將數罪包括視為一體,擇其中一個或數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應較符合恤刑之刑事政策。又受刑人已50歲,所犯案件皆非重罪,倘接續執行27年6月刑期,屆時刑滿獲釋時已達70歲,再復歸社會已失去刑法最終本意。
㈡另受刑人所犯如B裁定附表編號1之加重竊盜罪,犯罪時間為1
04年9月25日,係在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最先判決確定日105年6月13日前(即A裁定附表編號1),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B裁定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同一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檢察官理應將此1年10月刑期與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前開2裁定僅以簽署「同意」、「不同意」部分為判斷,認定受刑人已勾選同意,卻未詳查簽署表中所載事項是否明確,是否提供詳細資訊供受刑人參考,顯然不利受刑人之最終選擇權。再者,若可就最先判決確定日之案件先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待行為人所犯各罪於最終判決時,再選擇判決確定日較往後延之案件為基準,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則最終甚至可能將2裁定中之多數案件納入同一裁定,對受刑人顯較為有利,避免因檢察官逐次分批聲請定執行刑而造成不利益之雙重危險。
㈢又受刑人曾因106年執更助離字第586號定刑為有期徒刑17年
,再與1年有期徒刑之案件合併定為18年,然定刑結果只以累加方式將17年與1年相加,並未重新審視,亦有違反定刑規範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58條前段定有明文。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1717號、111年度台抗字第6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7年3月2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6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即A裁定),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37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9年7月27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6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即B裁定),有上開各該刑事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47、79頁)。依前開說明,檢察官依據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指揮執行,自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受刑人固曾於111年9月28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就A、B裁定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而遭該署以111年10月20日新北檢增鞠111執聲他3513字第1119110936號函覆否准,惟受刑人其後即迭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具狀聲明異議,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99號、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529號、1546號、2625號裁定聲明異議駁回等情,有前開函文、各該裁定附卷為憑;且被告於112年9月2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前,並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為否准其聲請之執行指揮在案,業經本院調閱執行案卷全卷核閱無誤,被告再次於112年9月2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聲明異議,而觀諸其聲明異議意旨,僅係重申對於A、B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表示不服,認上開2裁定應重新排列組合,嗣再合併定應執行刑,方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云云,核其文意無非係就本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有所爭執,並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準此,本案聲明異議顯非適法,應予駁回。至於A、B裁定有無聲明異議意旨所指之違法或不當,乃非常上訴程序所應審酌者,非屬得聲明異議之事由。
四、綜上,受刑人所執前詞,係就不得聲明異議之事項聲明異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余銘軒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A裁定附表(即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57號)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共3罪,確定判決附表編號2、4、6)有期徒刑9月(確定判決附表編號5)犯罪日期104年12月24日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24日、104年10月13日104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700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6、170號、105年度偵字第534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6、170號、105年度偵字第5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772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4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10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上易第1114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13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10月12日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88號(已執行在案)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644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644號編號1至2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新北地檢106年執更字第493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2罪,確定判決附表編號1、3)有期徒刑3月(確定判決附表編號7)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27日、104年9月15日104年11月6日104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6、170號、105年度偵字第534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6、170號、105年度偵字第534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6397號、105年度偵字第49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79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12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12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12月1日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644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645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9400號編號1至2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新北地檢106年執更字第4932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4日104年12月27日104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380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8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7060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72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18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26日106年1月24日105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72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3日106年3月1日106年2月2日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36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96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632號編號1至2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新北地檢106年執更字第4932號)
編號101112罪名竊盜傷害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3日104年6月20日104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139、23102、2614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511、6902、763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19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139、23102、2614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511、6902、763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19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139、23102、2614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511、6902、763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2日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22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81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82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82號編號1至2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新北地檢106年執更字第4932號)
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4日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139、23102、2614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511、6902、763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19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139、23102、2614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511、6902、763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19號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56號判決日期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106年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104年度訴字第1073號、105年度訴字第199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56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6年4月13日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82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82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06號編號1至2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新北地檢106年執更字第4932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共3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3日104年6月18日、104年10月19日、104年12月8日104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987號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47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72、173、174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8號、105年度偵字第4833、75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1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4日105年12月30日106年7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1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1日106年3月23日106年7月27日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65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776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661號編號1至2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新北地檢106年執更字第4932號)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共2罪,確定判決附表編號4、5)有期徒刑8月(確定判決附表編號3)有期徒刑7月(共2罪,確定判決附表編號1、2)犯罪日期104年11月11日、104年11月17日104年10月14日104年9月12日、104年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8號、105年度偵字第207、3193、4114、4155、4833、7501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8號、105年度偵字第207、3193、4114、4155、4833、7501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8號、105年度偵字第207、3193、4114、4155、4833、75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86、787號105年度易字第786、787號105年度易字第786、787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86、787號105年度易字第786、787號105年度易字第786、7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12日106年6月12日106年6月12日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663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663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663號編號1至2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新北地檢106年執更字第4932號)
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共4罪,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2、6、8)有期徒刑1年(共4罪,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5、7、9、10)犯罪日期104年11月30日104年8月26日、104年9月3日、104年11月26日、104年12月20日104年10月30日、104年12月4日、104年12月23日、104年12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68號、105年度偵字第207、3193、4114、4155、4833、7501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31、7458、7852、8065、9644、14721、15075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31、7458、7852、8065、9644、14721、150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105年度易字第1347號105年度易字第1347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7日106年3月13日106年3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105年度易字第1347號105年度易字第13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27日106年4月24日106年4月24日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662號(不得易科罰金,聲請書誤載為得易科罰金,應予更正)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8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8號編號1至22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新北地檢106年執更字第4932號)編號2526(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4)犯罪日期104年9月28日104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31、7458、7852、8065、9644、14721、15075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31、7458、7852、8065、9644、14721、150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744號105年度易字第1347號(附表一編號4)判決日期106年12月14日106年3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744號105年度易字第13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4日106年4月24日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8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9號
B裁定附表(即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23號)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共2罪)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共2罪)犯罪日期①104年9月25日②105年9月1日105年9月27日①105年8月26日②105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442號等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442號等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44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26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26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27號編號1、2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審易字第4885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3、4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審易字第4885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6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10月18日105年10月16日000年0月00日下午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442號等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111號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4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25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7日106年3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4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25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27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108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48號編號3、4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審易字第4885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6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加重竊盜罪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5日105年8月4日105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418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33號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4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043號106年度易字第9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359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25日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043號106年度易字第9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3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28日107年1月15日106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508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08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52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5年9月3日105年10月9日105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587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1431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14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4號106年度訴字第25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5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106年11月23日107年3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4號106年度訴字第25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2日107年3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6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42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425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4日105年9月8日000年0月下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4654號等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4654號等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5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59號107年度審簡字第59號107年度審簡字第207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19日107年8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59號107年度審簡字第59號107年度審簡字第20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9日107年9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48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48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28號編號13、14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6以下空白罪名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3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596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5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7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