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0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教誠 即 葉美利 (原名 葉庭禎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紹恩 即葉美利(原名葉庭禎)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黃教誠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信愷 即葉美利(原名葉庭禎)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黃教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葉美利(原名葉庭禎)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零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