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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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8,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