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小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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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小字第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再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9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被告住
所地係設在彰化縣彰化市○○里○○○街○○巷○○弄○號,有
被告戶籍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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