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原告 郭桂玉 被告 詹惟傑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98號、106年度易字第15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