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黃秋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叁仟捌佰捌拾伍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叁拾捌萬捌仟伍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叁拾捌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