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號

聲明異議人 李琨永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刑事聲明異議狀(如附件)。

二、按聲明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確定裁判;亦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9年度臺抗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上揭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49、205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727號定執行刑案件分別業於民國113年9月17日、113年12月10日、113年8月24日裁定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791號執行卷宗查核屬實,上揭裁定均已確定,經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指揮行為並無不當。末按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難以本件聲明異議處理上揭已確定之裁定,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受刑人就上揭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仍有爭執,應另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救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