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6號

原告 陳品瑜

被告 趙子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詹皇輝

法官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