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陳品瑜 被告 趙子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法官詹皇輝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