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137號債權人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專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其中金額新台幣7仟元得向陳專烈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製作費收據及經陳專烈承諾給付之文件)。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