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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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6號聲請人 吳清平 相對人財團法人壢新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壢新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財團法人之規定,修訂捐助章程,並獲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許可,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五屆第六次董事會議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為證,復有衛生福利部109年10月1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6080號函在卷可佐,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件:財團法人壢新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