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9月22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8月7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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