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八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於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八九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及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刑保字第95000240號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嘉簡字第八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九十五年度嘉簡字八七三號刑事簡易判決、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已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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