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芊葳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芊葳(原名李曉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231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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