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名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偵字第七七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名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仿冒BMW牌商標之鑰匙圈、貼片及貼紙共玖拾陸件、航空掛號收據共貳拾玖張、仿冒商標商品目錄壹本及筆記型電腦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時間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九年七、八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為警查獲時止」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建名所販賣之物品,係屬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實行該罪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持續複次實行之該特定構成要件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概念。查被告自承其自九十九年七、八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四十九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曾多次販賣仿冒「商標權人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M圖」及「BMW及圖」之商標商品之犯行,因所侵害係同一財產法益,又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按,素行良好,其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販賣使用與商標權人之相同註冊商標之同一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卻因急於找尋工作,即貿然購買仿冒品於網路上販售牟利,又其遭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仿冒BMW牌商標之鑰匙圈、貼片及貼紙共有九十六件,販賣期間長達三至四月,自稱已賣出仿冒BMW牌之鑰匙圈等產品高達百件,惡性非輕,惟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態度良好,然未能與被害人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民事和解,亦未能得到該公司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仿冒BMW牌商標之鑰匙圈、貼片及貼紙共九十六個,均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販賣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沒收。另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目錄一本、航空掛號收據共二十九張及筆記型電腦一台,則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單位│進價│售價│備註││││││(新臺幣)│(新臺幣)││├──┼───────┼──┼──┼────┼────┼───────┤│一│仿冒BMW牌鑰匙│4│件│50元/件│280元/件││││圈││││││├──┼───────┼──┼──┼────┼────┼───────┤│二│仿冒BMW牌車身│32│件│150元/件│300-400││││貼片││││元/件││├──┼───────┼──┼──┼────┼────┼───────┤│三│仿冒BMW牌安全│6│件│40-50元│120元/件││││帶貼片│││/件│││├──┼───────┼──┼──┼────┼────┼───────┤│四│仿冒BMW牌商標│50│件│10元/件│50元/件│其中二件係拜耳│││貼片│││││公司蒐證時所購││││││││買。│├──┼───────┼──┼──┼────┼────┼───────┤│五│仿冒BMW牌M圖商│4│件│││均為拜耳公司蒐│││標貼紙│││││證時所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