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金山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金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金山前犯竊盜等罪,經臺中地方法院及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19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4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穗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