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08號債權人 何秋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秀卿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秀卿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借據、本院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等件影本可知,皆為債權人與第三人 宋孟哲 間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本件債權人與黃秀卿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且由上開處分書亦可知,該管檢察官調查結果表示,難以以告訴人(即債權人)之片面指訴,及宋孟哲於上開時、地曾向告訴人借款、被告(即黃秀卿)當時為宋孟哲之配偶等節,即遽認被告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足認黃秀卿並無向債權人詐欺取財之意思。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黃秀卿請求給付系爭款項,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