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救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救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原告 馬玉萍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吳怡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基金會審查表及案件移轉單為證,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