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05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陳建良 債務人豐隆電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人 黃志偉 債務人 蘇裕淵
一、債務人豐隆電實業有限公司、黃志偉、蘇裕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志偉、蘇裕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肆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豐隆電實業有限公司、黃志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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