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50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9月8日起至134年9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甲○○於94年9月15日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4,580,000元,借款期間20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兩期(含)以上月付金之全部或部份未付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自99年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727,80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甲○○已於94年9月2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抵押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房屋貸款繳款對帳單1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臺灣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690│建│98.00│全部│├──┼───┼────┼───┼───┼─┼────┼────┤│002│台南市○○區○○○段│1690-1│建│24.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5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10│台南市東區衛│台南市東│2層樓房│43│44│87│平│全部│││14│國街106巷○○○區○○段│加強磚造│.3│.3│.6│方│││││弄65號│1690地號││3│3│6│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