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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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告 吳定宸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 律師
蘇軒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雅玲 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唐千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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