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兆介華 被告 范碩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張嘉芬法官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彤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