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告遠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威志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柯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