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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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聲請人 王金邰 (原名 王金苔 )代理人 李艾倫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金邰(原名王金苔)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7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清算事件、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清算事件、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聲請免責等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