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字第104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梨雯被告郭炫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300號),由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後,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一百一十二年度審易字第一七○ㄧ號所為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430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獨任法官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701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其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原因,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