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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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4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參仟壹佰捌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9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第一審鑑定費│27,776元││├──────┼────────┼─────────┤│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2,160元+660元││││=2,820元│├──────┼────────┼─────────┤│合計│44,070元│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八,即43,188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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