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3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本院97年度執字第2802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甲○○停止將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中正路郵局之存款債權移轉於債權人收取,但其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存款債權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本院97年度執字第28025號)。
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5月15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玉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