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附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附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二年度台附字第二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祖嘉
李祖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祖昌
李祖君 上列上訴人等因 李秦文莉 偽造文書案件請求被上訴人等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附民字第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李祖嘉、李祖東請求被上訴人李祖昌、李祖君與李秦文莉(已裁定移送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中)共同偽造文書依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併列為被告,因李秦文莉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及上訴人等不服原審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其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陳世雄法官李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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