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蔣紹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零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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