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丙○○、丁○○間請求增加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柒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