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郭有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有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有成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後,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0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5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