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40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徐睿 林瀅瀅 被告 陳春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七四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捌仟參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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