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49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告 陳建宇 兼法定代理陳致祥人
張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五、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一五、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