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上訴人廖○翔姓名、地址均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許雅真 被上訴人 朱家榆
劉永明 劉盈妤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傷害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傷害之刑事部分,均未據上訴,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瓊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