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00000000
LOUISVU法定代理人 張學謙 Peter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商標法案件(本院97年度簡字第16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