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簡聲字第17號聲請人甲○○
號1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三美企業有限公司裁定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三美企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戶籍謄本、係爭存證信函寄至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地址,若有請補退郵信封,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