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3號原告 周明洋 被告 呂國豪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歐家佑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