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易燊選任辯護人李瑞玲律師被告陳立昆
羅加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易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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