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3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張誌仁 債務人 王玉美 債務人 張鳳玲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